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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仁和会计热点透视端午节发粽子涉及到哪些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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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午节过完啦,大家都收到老板发的粽子了吗?对于员工来说,可以吃粽子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在高兴的同时,还要想想涉税处理问题哦!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企业税务会计要如何处理这些粽子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

  粽子与月饼一样属于实物,月饼要交“月饼税”,粽子当然要交“粽子税”。因此,无论是发给员工的粽子,还是赠送给客户的粽子,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发给在职员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粽子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企业发放粽子给本企业员工,应按员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粽子)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发给离退休人员

  《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送给客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粽子无论送给谁,都应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相信不少小伙伴在填写申报表时有感叹:2017年的税务处理应该更加规范,来年再填写汇算清缴报表时就没有今年这么折腾了!所以,我们不如就从端午节的粽子开始,来看看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怎样的。

  1、视同销售

  具体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

  2、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标,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增值税

  (一)自制粽子

  1、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这段话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本来就在对外销售,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没有对外销售,仅仅就是发给员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外卖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饮企业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税率是6。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在过节期间宴请员工吃粽子。按照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员工吃不完“打包”带了一点回家,也是节约粮食的“美德”。

  生产型企业自制的粽子,税率是17。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我们知道粽子有生的和熟的两种形态。熟的毫无疑问,税率应该是17。对于生的,税率应该是13(2017年7月1日以后11)。

  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在粮食类的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叶等,然后用线包裹,属于简单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会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因此还是属于农业产品。即便是鲜肉粽子或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是属于低税率的。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变成熟的了或者速冻的,那就是17。市面上销售的粽子,出于保存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冻的,且多数是抽真空包装。因此,不能因市面销售的税率是17,就盲目断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7,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去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是3的征收率。

  (二)外购粽子

  如果企业发的粽子是外购的,按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

  如果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是商贸企业,本身也在采购粽子对外销售,从库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了职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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