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用管理师培训首冠的培训课程和服务范围广阔,从职业资格认证、技能培训,到与职业相关的就业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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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简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信用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信用关系日益普遍并且独立存在,社会对信用观念、信用行为已达成普遍共识,对信用管理活动及行业发展需要的认知日益广泛,对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尤其是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社会各界对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这也催生了各行业对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巨大的潜在的行业需求。可以说,凡是有赊销(信贷) 行为的企业、金融行业(银行、小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培训等都需要大量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
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2005年,“信用管理师”作为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其中,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低,企业市场竞争力。
【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3、我国首部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4、国务院授权央行监管国内评级 争战评级话语权。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出台7、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8、省发改委:6月起各级发改部门使用企业信用记录9、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性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已有方案
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市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大增,信用管理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越来越成为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广阔的职业前景,必将越来越吃香。
一、职业定义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信用管理师职业定义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业内容
信用管理师主要工作包括: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与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企业债权;
5、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银行金融贷前、贷中和贷后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员;
7、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开拓市场。
三、职业级别
职业设置分为三个级别:
助理信用管理师 (职业资格三级)
信用管理师 (职业资格二级)
信用管理师 (职业资格一级)
四、培训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3、各类金融、信贷管理服务等的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
五、培训课程及教材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
六、培训主要内容
1、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2、信用与信用风险管理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征信与客户管理 5、企业信用管理理论与实务 6、客户授信管理 7、应收账款管理 8、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9、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信用管理 10、小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等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11、企业资信评级 12、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与监管
七、报名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和职业技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中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取得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2级以上职业资格),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及相关工作6年。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5、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及相关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13年以上;
3、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中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中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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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8 13: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