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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交社保的4个借口!

现实生活中

很多用人单位会找各种各样的借口

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有的甚至会以福利待遇、现金补贴为由

哄骗初入职场的新人们自愿放弃社保

这导致很多朋友在遇到问题时

不能及时享受到社保待遇

 

今天

社保君带你识破

用人单位不给交社保的4个借口

一起来避“坑”

1.试用期不给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2.人事档案没转到单位不给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因人事关系变动,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转过来,这时有些用人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无法为员工缴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3.让员工书面放弃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顺带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但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所以,无论员工是否属于自愿放弃社保,这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4.用现金补贴取代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遇到这4种情况怎么办?

员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让用人单位把之前没缴的社保

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

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

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中国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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